IOLO TECHNOLOGIES, LLC 終端用戶授權合約

注意事項: 請仔細閱讀本篇終端用戶授權合約 (以下簡稱「本合約)。

若您安裝或使用本合約所附或關連之任何軟體產品,本合約即自動成為您與 IOLO TECHNOLOGIES, LLC 公司 (IOLO) 之間具有法律效力之合約。

若您不同意本合約或不希望受此合約約束,請不要安裝或使用本 IOLO 軟體。

若您已支付本軟體的授權費用,且想要退貨並要求退款,您必須在支付軟體授權費用的 30 日內退貨。 如需有關 IOLO 退貨原則之詳細資訊,請按一下這裡

本合約之相關爭議 (除特定智慧財產索償以外),應依照第 14 款《爭議解決》規定提交仲裁。 請務必詳閱該款規定。

本合約適用於您,以及您根據本合約允許安裝或使用本 IOLO 軟體的所有人。

1. IOLO 軟體;所有權;第三方資料

(a) 與 iolo 軟體一併提供給您之來自他方的元件、軟體、資料、檔案、文件、程式碼、內容和資料皆為 iolo 軟體的一部分,本合約提及之 iolo 軟體涵蓋您使用這些項目的權利。 如需 iolo 軟體包含之開放來源授權清單,請按一下這裡

(b) 本合約提及之「iolo 軟體」包含評估軟體之授權 (如第 2 款所描述) 和軟體付費授權 (如第 3 款所描述)。 iolo 軟體受著作權法規、國際著作權條約和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和條約所保護 (以下合稱「智慧財產權」)。 您僅獲得 iolo 軟體之授權,並非購買本軟體。iolo 和其第三方供應商保留 iolo 軟體所有備份 (包括本公司所提供或您所複製之軟體) 及 iolo 軟體所含之全部智慧財產權。 iolo 軟體可能包含來自第三方之 iolo 授權的元件、軟體、資料、檔案、文件、程式碼、內容和資料。 您依本合約所負擔的義務,若與第三方所擁有之元件、軟體、資料、檔案、文件、程式碼、內容和資料有關,該等第三方即屬受益人,有權要求您履行義務。

(c) 部分 iolo 軟體可能會需要存取或使用其他公司 (例如 Microsoft Corporation 或其他第三方公司) 所專有的元件 (以下合稱「第三方元件」)。 iolo 可能會在您下載或安裝本 iolo 軟體 (包含下方定義之「更新」) 時中把這些第三方元件提供給您,或是在此過程中一併提供給您。 若 iolo 所提供之第三方元件,或您因本 iolo 軟體之運作而取得之第三方元件 (包括電腦內部已安裝第三方元件的更新、升級、加強或新增版本) 是由第三方另行授權,則此等第三方元件不屬於 iolo 軟體,有關此等第三方元件之權利義務,適用您與第三方間的授權條款。 您應仔細閱讀這類授權條款。iolo 對於這類第三方元件不負有任何義務。iolo 在安裝第三方元件之前皆會先尋求您的同意。 若您選擇不安裝第三方元件,iolo 無法提出擔保或聲明 iolo 軟體能夠如廣告中所示正常運作。 若您決定安裝第三方元件,(a) iolo 不會為這類第三方元件的效能與作業負任何責任;(b) iolo 並未針對第三方元件的效能、使用或使用結果,提出任何擔保或聲明。 此外,您可能會因 iolo 軟體之運作而取得第三方軟體。 這是為了讓您更方便,若您決定取得這些應用程式,您會與該供應商另行簽約,且該合約不適用本合約之規定。

(d) 執行本 iolo 軟體所必須的網路服務、第三方元件或其他軟體、產品,其供應商 (例如軟體供應商、服務供應商或 iolo) 可能中斷或停止供應。 iolo 及其供應商並未擔保您必能持續享有網路服務、第三方元件或其他軟體或產品,亦未擔保相關作業絕不中斷、變更、發生誤差或出現錯誤。

2. 本軟體的免費或試用版本授權

(a) iolo 可能會向您提供 (i) 只有部分功能的完整版本軟體 (例如僅供掃描版本) 及/或 (ii) 具有所有功能的 30 日試用版軟體,使用期限為 30 日。以讓您有機會使用和評估本軟體 (「評估軟體」),並協助您決定是否要訂閱本軟體。

(b) iolo 免費授予您不可轉讓、可撤銷、非專屬的個人有限授權,您可依照本合約規定使用評估軟體。 您並未獲得授權在評估軟體中,以任何違反本合約或智慧財產權之方式使用評估軟體。 若您在評估軟體中,違反本合約或智慧財產權,您使用評估軟體的權利會不經通知立即自動中止。 評估軟體使用權一旦終止,您必須立即停止使用評估軟體。

(c) 您得以如第 3(b)(iii) 款所定義,僅基於「家用目的」使用評估軟體。 評估軟體可以在符合下列條件的電腦中使用:(i) 電腦的擁有與控制者為主要使用者 (如第 3 (b)(iii) 款所定義),並為主要居所與您相同的家人;(ii) 主要由家人用於家用。

(d) 您不得: (i) 複製評估軟體;(ii) 修改或轉譯評估軟體;(iii) 將元件分離並用於其他軟體 (iolo 所提供的使用文件許可範圍除外);(iv) 以分時共用方式使用評估軟體,或使用軟體為輸出中心、軟體供應商、應用程式服務供應商或類似服務;(v) 損害評估軟體,或以其他方式妨礙評估軟體或相關服務運作,包括嘗試破解 iolo 用於評估軟體或相關服務的防複製或其他數位權利管理裝置或技術;(vi) 對評估軟體進行解編、反向組譯、反向還原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或使用 (在本合約之授權之外使用) 評估軟體原始碼。(vii) 變更、污損、模糊化或移除作為評估軟體一部分或與評估軟體相關聯的著作權、商標、商業名稱、標誌和商業外觀。 此外,您不得容許、鼓勵、引誘或協助他人從事本合約所禁止的行為。 本合約清楚載明所有您與評估軟體相關的權利。iolo 和其第三方供應商保留與評估軟體相關的所有其他權利,包含第 1(b) 款中所載之權利。

3.授權

(a) iolo 依照授權費用授予您不可轉讓、可撤銷、非專屬的個人有限授權,您可依照本合約規定使用本軟體。 您並未獲得授權在本軟體中,以任何違反本合約或智慧財產權之方式使用本軟體。 若您在本軟體中,違反本合約或智慧財產權,您使用本軟體的權利會不經通知立即自動中止。 使用權一旦終止,您必須立即停止使用本軟體。

(b) 您只能在一台電腦上使用本軟體,除非以下第 3(b)(ii)、3(b)(iii) 或 3(b)(iv) 款授權您在一台以上電腦上使用本軟體。

(i) 授權文件。

「授權文件」是指您購買授權使用本軟體時,iolo 授權之零售商或經銷商提供給您的收據及其他文件或任何形式書面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以電子形式提供或傳送之資訊)。

(ii) 多重用戶商用文件。

「企業」是指公司、獨資、法人、合夥、其他商業組織、慈善機構、政府機關、學校、大專院校或其他教育機構。

「多重用戶商用文件」是一套授權文件,說明您已獲得授權在一台以上電腦使用本軟體於商業用途。

若您在接獲本合約時,一併取得多重用戶商用文件,您有權依多重用戶商用文件所載電腦數目 (若多重用戶商用文件並未載明數目,則為五 (5) 台電腦),使用本軟體。 各台電腦必須由企業所有、並妥善控制,並主要由企業基於商業、政府、教育或慈善目的,作為一般業務之用。

(iii) 家庭用戶。

您的「伴侶」是指您的配偶或登記同居伴侶,若您並未結婚,或無登記同居伴侶,則「伴侶」得指與您具有相當於婚姻或登記同居關係的個人。

「家人」是指您、您的伴侶、您或伴侶的子女、孫子女、父母、祖父母及兄弟姊妹,無論其間的關係是由血緣、婚姻或收養而產生。

「家用目的」包括基於個人或家庭目的使用,但不得用於商業、政府、教育或慈善目的。

若本軟體主要用於家用,則除第 3(b)(iv) 款之規定以外,您可以在符合下列條件的電腦上使用本軟體:(i) 電腦的擁有與控制者為主要使用者,並為主要居所與您相同的家人;(ii) 主要由家人用於家用。 若您接受本合約時收到多重用戶商用文件,或主要將本軟體用於商業、政府、教育或慈善用途,即無本款 3(b)(iii) 之授權。

為免疑義,一人僅有一主要居所,判斷本合約所稱居所而採用的標準和因素,應比照美國所得稅法所稱居所之定義。

(iv) 個人使用授權文件。

若您接受本合約時收到授權文件 (「個人使用授權文件」) 而非多重用戶商用文件,並且此等個人使用授權文件已載明可使用本軟體之電腦台數,則不論第 3(b)(iii) 款之規定,您依據第 3(b)(iii) 款之規定僅可在此等規定數量的電腦上使用本軟體。 個人使用授權文件僅規定根據第 3(b)(iii) 款,授權使用本軟體的電腦數目上限。 此規定不允許在超過數量的電腦上使用本軟體。 例如您家中有十台電腦,依據第 3(b)(iii) 款的授權您可以在這十台電腦上安裝本軟體,但個人使用授權文件規定您所購買的軟體授權最多僅限三台電腦,那麼您的權利就只能在這十台電腦中的三台使用本軟體,不得超過。 例如您家中只有兩台電腦,依據第 3(b)(iii) 款的授權您可以在這兩台電腦上使用本軟體,即使個人使用授權文件規定您所購買的軟體授權最可用於三台電腦,您仍然只能在這兩台電腦上使用本軟體。

(c) 「其他用戶」是指依據 3(b) 款之規定,經您同意使用本軟體之他人。 您須負責確保所有其他用戶遵守本合約, 若其他用戶違反本合約,視同您違反本合約。 因此,(i) 若其他用戶違反本合約,即等同於您本身違約,由您向 iolo 負責;(ii) 若其他用戶違反本合約,您使用本軟體的權利將不經通知立即自動終止。 若您使用本軟體的權利因故終止,其他用戶使用本軟體的權利亦將不經通知立即自動終止。 若其他用戶喪失其他用戶資格 (如其他用戶不再是您的家人,或搬離您的主要居所),應立即停止使用本軟體。 同理,若有電腦不符合第 3(b) 款所規定的使用條件,即應停止於該台電腦使用本軟體,並刪除或卸載該台電腦硬碟或其他固定式儲存裝置中的本軟體複本。

(d) 本合約授權在電腦上使用本軟體,應包含將本軟體安裝於電腦硬碟或該電腦之其他固定式儲存裝置,並將本軟體之全部或部分複製於電腦的隨機存取記憶體,以在電腦上使用本軟體。 然而,若有電腦可透過區域網路、其他網路 (含網際網路) 或以其他方法存取或利用本軟體,無論本軟體是否安裝或複製於該台電腦的硬碟、其他固定式儲存裝置或隨機存取記憶體中,均視為使用本軟體。 因此,若本軟體之全部或部分安裝於電腦硬碟或其他固定式儲存裝置,或複製在電腦的隨機存取記憶體,或可由電腦透過網路或其他連結、通訊方式存取,您都必須取得相關授權,始得於該電腦使用本軟體,或容許其他用戶於該台電腦使用本軟體。 除第 3(e) 款另有規定外,若您未針對電腦取得本軟體的使用授權,即不得使用本軟體影響或操作該台電腦上的元件 (如硬碟),包括將該等元件或電腦連接或連結至已安裝或可存取本軟體的電腦。

(e) 本軟體可能含有特定功能,以供您依本軟體說明文件所載,透過區域或其他網路,控制或影響其他遠端電腦或電腦元件 (以下稱「遠端控制功能」)。 若您在電腦上依據本軟體說明文件之規定,僅使用遠端控制功能控制或存取電腦,但未於該台電腦上安裝本軟體,亦未由該台電腦存取本軟體,則無需為該台電腦取得本軟體授權。

(f) iolo 授權您為本軟體製作一份備份。 本軟體的授權安裝版本無法使用時,始得使用備份。 備份應含有與原版相同的專有權利聲明,並由您持有或控制。 其他用戶不得製作備份。

(g) 若您自 iolo 或 iolo 之授權經銷商、零售商無償取得本軟體,您僅得使用本軟體於家用,除非 iolo 或其授權經銷商、零售商提供的收據或其他文件載明您有權使用本軟體於家用以外之其他用途。

(h) 除本合約明確許可之情形以外,您不得 (i) 複製評估軟體;(ii) 修改或轉譯本軟體;(iii) 將元件分離並用於其他軟體 (iolo 所提供的使用文件許可範圍除外);(iv) 使用本軟體提供分時、服務中心、軟件即服務、應用程式服務供應商或類似服務;(v) 損害本軟體,或以其他方式妨礙本軟體或相關服務運作,包括嘗試破解 iolo 用於本軟體或相關服務的防複製或其他數位權利管理裝置或技術;(vi) 對本軟體進行解編、反向組譯、反向還原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或使用 (在本合約之授權之外使用) 本軟體原始碼,或 (vii) 變更、污損、模糊化或移除作為本軟體一部分或與本軟體相關聯的著作權、商標、商業名稱、標誌和商業外觀。 此外,您不得容許、鼓勵、引誘或協助他人從事本合約所禁止的行為。 本合約清楚載明所有您與本軟體相關的權利。iolo 和其第三方供應商保留與本軟體相關的所有其他權利,包含第 1(b) 款中所載之權利。

4. 美國政府使用權限制

iolo 軟體僅附隨有限權利。 美國政府使用、複製或揭露本軟體,應適用美國國防部聯邦採購法補充說明 DFARS 252.227-7013 《技術資料及電腦軟體權利》條款第 (c)(1)(ii) 款,或美國聯邦法規第 48 編第 52.227-19 條《商業電腦軟體—限制權利》第 (c)(1) 或 (2) 款 (視情況而定) 所載限制。 製造商為 iolo technologies, LLC,地址為 150 South Los Robles Avenue, Suite 500, Pasadena, California 91101 U.S.A.

5. 排除保證責任

(a) 您瞭解並同意承擔使用本 iolo 軟體的相關風險。 在法規許可程度內,iolo 軟體及一切相關維護、支援或其他服務均係「按現狀」提供,並無任何擔保,iolo 及其關係企業或其授權人、供應商、服務供應商均無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證責任,包括適售性、適用性、所有權或無侵權等默示保證責任。 法律不允許排除的默示保證責任,其保證期間為以下兩者中較長者 (i) 您支付本軟體授權費用之日起三十 (30) 日,和 (ii) 相關法規許可之最短期間。 部分州/地區禁止限制默示保證有效期間,此情形不適用前述限制。

(b) 除第 5(a) 款所載免責條款以外,iolo 並未保證本 iolo 軟體所含功能符合您的要求,或本軟體的運作將無錯誤或不中斷,亦未保證會修正本軟體的錯誤或不符規格情況。 此外,iolo 並未針對本 iolo 軟體的效能、使用或使用結果,提出任何擔保或聲明,包括 (i) 本軟體或使用本軟體是否將對其他硬體、軟體或資料造成傷害、損傷或損害;(ii) 本軟體的正確、精確或可信程度。 iolo 及其授權代表或他人於本合約簽訂之前或之後提出的口頭、書面資訊或建議,均不構成針對本 iolo 軟體或相關維護、支援或其他服務的保證。 本 iolo 軟體如發生故障,或本軟體或相關服務出現瑕疵,導致本軟體或其他軟體、資料、硬體、設備、元件損害或毀損,您 (而非 iolo) 需自行承擔相關風險,並支付檢修、修理、更換或修正費用。

(c) iolo 強烈建議您在安裝或使用軟體前,確實掃描病毒及惡意程式,並定期備份重要檔案和資料。

6. 責任限制

(a) 在法規許可程度內,針對因 (i) 使用本 iolo 軟體;(ii) 與本 iolo 軟體相關的維護、支援或其他服務;(iii) 本合約而產生 (即使已告知 iolo 方之當事人) 之特別、間接、附帶、衍生或例示損害 (包括使用損失、獲利喪失、各類資料或資訊喪失等),iolo 或其關係企業及其授權人、供應商、服務供應商,以及前述關係人之主管、董事、業主、員工、代理人、供應商、代表 (以下合稱「iolo 關係人) 均不負任何責任。

(b) 在法規許可程度內,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本合約、本 iolo 軟體、使用本 iolo 軟體或相關維護、支援或其他服務之索償,無論是依據契約、侵權或其他責任理論,iolo 關係人的責任總額不得超過第 6(b)(i) 及 6(b)(ii) 款所載責任上限。

(i) 內附或同捆軟體。

您自 iolo 或 iolo 授權經銷商、零售商取得本 iolo 軟體時,本軟體如已安裝於電腦內部,或與硬體、設備、資料、其他軟體或服務涵蓋於同一筆交易 (以下稱「同捆元件」),且本軟體和全部或部分同捆元件僅收取單筆費用,您無需針對本軟體授權另行支付費用,則責任上限應為五 (5) 美元。 然而,(i) 一般針對本軟體無償提供的維護、支援或其他服務應屬於本軟體之部分,並非本款所稱之同捆元件;(ii) 若與本軟體一併提供的所有同捆軟體通常均可無償取得,或您自 iolo 或其授權經銷商、零售商無償取得本軟體,則不適用本款 6(b)(i) 之規定。

(ii) 獨立軟體或無償軟體。

若您不適用第 6(b)(i) 款規定,責任上限參照以下兩項之較高者:(i) 您針對本軟體支付的授權費;(ii) 一 (1) 美元。

部分州/地區禁止排除或限制附帶或衍生損害,此情形不適用前述限制或排除。

7 轉讓

您無權 (i) 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移轉本合約所載授權;(ii) 針對本合約所載授權進行再授權;(iii) 將本 iolo 軟體散布、傳輸、出租、出售予他人。

8.已排程工作、軟體資料收集與監控

(a) 您安裝本 iolo 軟體時,軟體可能會依照下列方式排程工作:

(i) 請檢查 iolo 軟體是否有可用的新版本,若有可用的新版本,系統會在您的使用者畫面上顯示快顯通知,提醒您有可用的更新。

(ii) 檢查是否有可用的行銷訊息,若有可用的行銷訊息,系統會在您的使用者畫面上顯示快顯通知來呈現行銷訊息。

(iii) 檢查您的電腦裝置是否為閒置狀態 (例如,您沒有在使用電腦)。若為閒置狀態,本 iolo 軟體會執行自動維護工作。 您可以在 iolo 軟體中變更執行此排程工作的時間間隔。

(iv) 檢查是否有可用的「向上調整定義」新版本,若有可用的新版本,系統會自動安裝該版本來取代先前的版本。

(v) 請確認您登入電腦時已啟動 iolo 管理員服務 (此服務為背景作業)。 iolo 管理員服務會控制 iolo 軟體內的功能,例如 PowerSense、RAMJet 和 OptiCore。

您可以選擇 (a) 接受升級或忽略升級或 (b) 停用以上所列的工作。但是忽略升級或停用工作可能會影響 iolo 軟體的安全性及/或效能。 停用上述工作不會破解 iolo 軟體中的防複製,或其他數位權利管理 (DRM)。

(b) 本 iolo 軟體可能包含特定功能,供 iolo 或第三方控制或監控執行或連接本軟體的電腦和裝置,或收集相關資料,以避免本軟體遭到非授權或違法使用,並提供本軟體之相關功能和服務。 本軟體亦可將您的電腦和電腦運作相關資訊,由您的電腦傳輸至 iolo 或第三方,以改良 iolo 的產品和服務,或用於其他目的。 您瞭解並同意 (且不可撤回同意) 本第 8(b) 款所載做法。 如需有關您的資訊使用方式之詳細資訊,請按一下這裡來檢閱我們的隱私權政策

(c) 本 iolo 軟體可能會包含數位權利管理技術,限制您在特定數目的機器上安裝本 iolo 軟體的特定次數。包含數位權利管理技術的 iolo 軟體需要您在安裝程序期間和文件中的認可 (即需要您接受本合約),本 iolo 軟體可能只會在使用者認可前後的指定期限內運作。 若您並未在說明文件或本 iolo 軟體設定的期限內完成認可,本軟體可能停止運作。 您瞭解並同意以上做法。

9. 更新檔

您初次安裝本 iolo 軟體後,iolo 得不定期提供本軟體的更新、修補、錯誤修正、元件或新增、修改版本 (以下合稱「更新檔」)。 由 iolo 所提供或自動更新的更新檔屬於本 iolo 軟體之部分,並適用本合約 (除非依 1(c) 之規定,該更新檔應為第三方元件,不屬於本軟體)。 更新檔可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網路傳輸並安裝至您的電腦,無需另行通知,亦無需另外取得您針對此類安裝的同意。 您瞭解並同意,依本合約規定,iolo 並無義務製作更新檔。 即使 iolo 已製作更新檔,除第 10 款另有規定外,iolo 並無義務向您提供更新檔。

10. 維護

iolo 對本軟體用戶提供更新檔,稱為本軟體之「維護」或「服務」。 在您認可本 iolo 軟體後的特定期間內,可依照本軟體的包裝、包裝內附資料、收據、iolo 網站,或由 iolo 或授權經銷商、零售商所提供,與您認可或下載本軟體有關的其他資料所載之規定,享有維護服務 (因此您可以收到或存取已普遍發佈的更新檔,但應先行依第 10 款規定接受新版終端用戶授權合約或本合約修訂條款)。iolo 有權 (但無義務) 在 iolo 網站上或以其他方式 (例如透過電子郵件) 延展本軟體維護期間,但費用另計。

您瞭解並同意,(i) 更新檔可能刪除或變更本 iolo 軟體的功能或其他特性,包括您所需要的功能;(ii) 您可能必須取得特定更新檔,始得繼續使用本 iolo 軟體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因此若無維護服務,您未必能繼續使用本 iolo 軟體;(iii) 您有權在維護期間內,取得由 iolo 所製作並已對維護服務客戶發佈的更新檔 (除以上規定外),但無論在任何時間 (包括但不限於您的維護期間內),iolo 均無義務製作或發佈更新檔。 您進一步瞭解並同意,(i) 若您的維護期間終止或中斷,即無權延展維護服務;(ii) 您可能必須接受新版終端用戶授權合約 (取代本合約) 或本合約修訂條款,始得延展維護服務,或取得、使用更新檔。

若您購買「終身」維護,您的終身維護服務只適用於您初次認可本軟體起,在一 (1) 年內合法安裝本軟體的電腦上使用本軟體。 您繼續使用此等電腦之期間可一直享有終身維護服務,但維護服務期間不超過此等電腦之業界標準使用年限。 此等終身維護不適用於任何其他電腦。 因此,若您將本軟體任何複本轉載至其他電腦,該份軟體即喪失終身維護權利。 此外,您必須遵守 iolo 當時現行的資格規定始得繼續享有維護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您必須使用 iolo 當時支援的 Windows 版本。 如果 iolo 全面停止本軟體之維護及支援,您的維護服務也隨之終止。 購買本軟體時所收到之要約條件必須明確規定本軟體及相關維護係「終身」服務,您才能獲得終身維護。

11. 出口

您瞭解本 iolo 軟體適用美國及他國出口管制法規,包括出口管制規定。 您不得違反此等法規,出口、再出口或轉移本 iolo 軟體。 您同意嚴格遵守所有此類法規和規定,且瞭解不得出口或再出口本 iolo 軟體至 (i) 美國禁運國家 (或其政府或居民) (ii) 美國財政部指定制裁名單或美國商務部拒絕訂購表 (也稱為拒絕交易對象清單) 中的任何人 (每項皆為「名單」)。 使用本 iolo 軟體即代表您表示和保證,您自己和依本合約獲得授權使用本軟體的每位家庭成員或商務成員並非位於此類國家、受到此類國家的控制、或為此類國家的政府或居民、並非列於此類「名單」中,或受禁止使用或授權本 iolo 軟體。

12. IOLO 軟體的變更

您認可本 iolo 軟體時,本軟體 (i) 可能不會包含廣告中的所有功能和特性、(ii) 可能包含不同於廣告的功能和特性,或 (iii) 可能包含先前適用的停用功能和特性。 在您認可並安裝本 iolo 軟體後,功能和特性仍可能不經通知而更動。

13. 條款效力獨立

本合約之任何部分如經認定為無效或不能執行,本合約其他部分之效力不受影響。 本合約之任何部分如不能完全執行,該部分應於法規許可之最大範圍內執行。

14 爭議解決: 約定仲裁;不得集體或代表訴訟或仲裁

(a) 所有崩議之仲裁 (指定之智慧財產權索償及小額索償除外)。

(i) 本 14 款所稱「爭議」,是指因本合約或本合約修訂條款、附錄、目的事宜而產生的爭議,包括有關下列事項的契約、侵權、法律或衡平索償:(1) 本合約;(2) 本 iolo 軟體;(3) 與本 iolo 軟體相關之維護、支援或其他服務;(4) 有關本軟體或該等服務之使用、運作、授權、散布、銷售、廣告、促銷、傳輸、提供或行銷事宜;(5) 有關本軟體或該等服務之交易;(6) 有關本軟體或該等服務、交易之主張、陳述、承諾、說明、聲明或保證;(7) 使用或披露因本軟體或該等服務、交易而取得之個人資料;但以下第 14(a)(viii) 款所述之爭議不屬於以上所定義之爭議。

(ii) 解決爭議應適用本 14 款規定。 如有爭議,雙方當事人應試圖以非正式方法解決。 若無法解決,則應交付仲裁

(iii) 仲裁是指將爭議交由一名或數名公正人士判決,且其判決具有最終效力。 若 iolo 與您 (或其他用戶) 間發生爭議,應交付仲裁。但如果索償符合簡易索償法庭之規定,包括司法管轄權以及爭議金額之限制符合規定,您仍有權在簡易法庭提起司法訴訟。 您同意只能在您所居住國家或在加州洛杉機的簡易法庭提訴。

(iv) 當事人明示同意其無權將爭議提交陪審團審判,亦不得透過其他法院程序解決。 若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在適用法律許可程度內,本合約無論程序或內容均應以美國聯邦仲裁法 (美國法典第 9 編第 1 9 條,以下稱「聯邦仲裁法) 為準據。

(v) 基於雙方當事人之利益,仲裁程序及仲裁人所提出之裁定、決定與判決均屬絕對機密,當事人有權向管轄法院聲請暫時、先期或永久強制令或宣告,以避免違反本保密條款。

(vi) 雙方當事人明示約定任何相關爭議皆為當事人之間之爭議,並由雙方當事人之間解決。 當事人不同意集體仲裁,或由一人代表他人針對相關爭議提起仲裁,除非法律明示禁止此類限制。 當事人亦不同意透過集體訴訟或代表訴訟,或由一人代表他人解決爭議。 雙方當事人同意,相關爭議僅得透過個別仲裁解決,不得提起集體仲裁、集體動作、代表仲裁或併案訴訟。

(vii) 爭議仲裁應提交美國仲裁協會 (AAA) 辦理,若美國仲裁協會拒絕或無法辦理,則由您與 iolo 選定仲裁機構或仲裁人辦理。 若您與 iolo 經合理努力仍無法選定仲裁機構或仲裁人,則由美國仲裁協會或管轄法院指定仲裁機構或仲裁人。 仲裁應依照美國仲裁協會之商務仲裁規則執行,仲裁庭或仲裁人如認為合宜得改採用美國仲裁協會之消費者仲裁規則,或您與 iolo 所選擇或法院指定之其他合宜仲裁規則,但所有此等仲裁規則應修改如下:

1. 仲裁程序由一名仲裁人主持,仲裁人應為具有 10 年以上商務爭議解決相關法務經驗的合格律師或卸任法官。

2. 依據聯邦仲裁法、本合約條款及美國仲裁協會規則,仲裁人具有專屬權力,得作成有關爭議的一切程序與內容判斷;但這不包括: (a) 決定可否仲裁之權力,雙方同意只有轄權法院有此權力;或 (b) 進行集體仲裁或代表仲裁之權力,本合約條款已有規定。 仲裁人僅得辦理個別仲裁,不得合併不同人之索償,亦不得受理代表或集體程序,或任何涉及多人之程序。

3. 當事人得依仲裁人判定為必要,透過詰問、作證或要求提證等方式調查證據,但各方當事人有權要求至少一取證日及一名證人。

4. 仲裁人為判決時,應遵守本合約之責任限制條款 (第 6 款) 規定,其判決內容不得違反責任限制條款;但若該等條款之執行受相關實體法或美國仲裁協會規則限制,則該等條款僅於法規許可範圍內執行。

5. 下列事項之勝訴方當事人得獲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和相關支出 (不適用責任限制條款): (i) 當事人請求法院強制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ii) 針對仲裁判決向仲裁人或法院上訴請求撤銷或修改判決;(iii) 聲請執行本合約所載保密條款。

6. 美國仲裁協會所收取之仲裁相關費用,將由 iolo 先行支付,但 iolo 有權請求仲裁人按公平合理原則,決定該等費用的分攤方式。 除非仲裁人認定您無力支付仲裁相關費用,或基於其他原因不適和由您負擔,仲裁人得全權決定由您分攤部分費用。

您可向美國仲裁協會索取美國仲裁協會規則,地址為 120 Broadway, Floor 21, New York, New York 10271,電話為 (800) 778-7879,網址為 www.adr.org

您、其他用戶或 iolo 針對下列事項所提出之索償不適用約定仲裁條款,不得交付仲裁: (1) 侵害或不當使用美國或他國之著作權、專利、營業秘密、商標、服務標章或商業外觀;(2) 違反美國法典第 17 編第 1201 或 1202 條,或他國之類似法規之相關索償。 若相關索償不適用約定仲裁條款,針對判斷此類請求所必須決定的事實或法律問題 (包括針對著作權、專利、營業秘密、商標、服務標章或商業外觀之侵權、不當使用、效力、執行力或所有權,或該等侵權、不當使用或違反第 1201、1202 條情況之法律或衡平補償或救濟,所必須決定的問題),由仲裁人提出的決定或判決,您、其他用戶及 iolo 均無需受其拘束。

(b) 除依前述規定,在法律許可程度內,本 14 款《爭議解決》之執行,無論程序與內容均應以聯邦仲裁法為準據,本合約應於法律許可程度內等同於美國加州境內簽訂並履行的合約,依美國加州及美國聯邦法解釋與執行。 這些仲裁條款之任何部分如經認定為無效或不能執行,或該等條款之執行受相關實體法或美國仲裁協會規則限制,則該等條款僅於法規許可範圍內執行,本 14 款其他部分之效力不受影響。

15 請求或訴訟時效限制

不論相規法規之時效規定,在法律許可程度內,構成第 14(a)(i) 款所稱爭議之索償或訴訟應於繫爭事件發生後一 (1) 年內提訴;但若仲裁相關實體法禁止當事人議定時效限制,則適用該實體法所規定的時效限制。 當事人未能於時效消滅前提出仲裁請求及/或訴訟,應構成拋棄以任何形式提出該等請求之權利,並應限制其基於該等爭議提出任何請求,若當事人於時效消滅後始提出請求,仲裁人無權作成判斷。

16. 完整合意;棄權

除以下明示規定外,本合約為您與 iolo 公司就合約目的事宜所為之全部約定。 本合約取代雙方先前或與本合約同時、有關標的事宜之一切口頭或書面聯繫內容。 除第 3 款明示規定之授權文件以外,本合約無任何其他授權文件。 因此除第 2 款和第 3 款有關可使用本 iolo 軟體之電腦數量規定以外,任何授權文件皆不得視為本合約之修訂、補充,或影響本合約之條款。 本合約之修訂需經您和 iolo 授權代表簽署書據。 您與 iolo 均同意,業界慣例及您與 iolo 間的其他交易慣例或方法,均不得修改、解釋、補充或變更本合約條款。 本合約條款或相關權利義務之棄權應由拋棄方當事人簽署書據始生效力,且其效力僅限於書據所載之目的與情況。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不適用於本合約。

問題或意見

若您有任何關於本合約之疑問,您可以寫信連絡 iolo,地址為:150 South Los Robles Avenue, Suite 500, Pasadena, California 91101 U.S.A., attention Legal Department,電子郵件地址為 compliance@iolo.com。

本合約最後修訂日期為 2018 年 8 月。